问题
陈女士:我去年7月提的一部新车,当年8月28号在高速上就出现了发动机故障报警,紧接着出现了汽车一过性的失去了动力,当时在高速上挺危险的,所以将车停到路边反馈给了4s店,他们说过一会重新打火,故障灯灭了问题就不大,第二天我送回4s店检测说是燃油油路低压力报警,可能发动机供油不足可能导致车子一过性动力丧失。我平时不怎么开车,只有放假的时候去外地转转才开。今年在外地高速第二次发生同样的情况,发动机故障报警,紧接着动力丢失,这次明显感觉车动力上不来,反馈给4s店然后找安全的地方停下来,半小时后打火,故障报警才解除,第二天回合肥4s店检测,还是同样的问题,油路压力低导致发动机动力丢失,然后他们给的修理方案是更换燃油泵,我也同意了并按照他们的方案办后,他们说应该不会再有问题了。7月16日是第三次,在回合肥的高速上,突然发动机故障灯亮起,发动机自动熄火,因为当时下暴雨车还在超车道上,当时只能靠车的惯性移动到应急车道,车不能再次发动,所有故障报警亮起,车完全没有任何反应,由高速交警拖车驶离高速,昨晚由4s店派人拖回合肥,检测后还是之前的故障。现在我的问题是,新车买了一个多月就开始出现这样的问题至今已经三次,而且是发动机动力丢失这种很危险的故障,那么现在4s店给的方案还是修,可是我的新车这样反复出问题修理,更重要的是每次都说没问题,如果我同意再上路,再出现问题,谁敢保证下次还能有这么好运?为什么4s店说只有在修理超过4次后才给换?
解答
朱律师:您说的这种情况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关键是如何对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与适用。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您是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该条第(四)规定,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您才可以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对比这二条与您车辆出现的情况,我个人更倾向于您遇到的问题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非一般的质量问题,当然,具体的还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
关联法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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