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原因嘛,简单粗暴地说,就是钱多了。
恋爱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点老百姓应该都知道。被劈腿了,不能哭哭啼啼找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分手”——同居伴侣都不存在的,何况一般的情侣。
结婚登记,有那一张纸,经过国家认证,总归是不一样。
恋人之间,共同生活的,固然有很多开支,尚未共同生活的,也可能有经济往来。
日常的消费,比如一起看电影、吃饭、旅游,花了的钱,就不能要回来了。
不然还有人敢拍拖吗?
秋后还一笔笔算账?
小额的红包(此处的红包广义的,包括微信红包和现金、转账等各种形式),以及在特殊节日发的520、1314这种有特定含义的,都属于“传情达意”,不支持返还。谈恋爱嘛,总是要有成本的。时间、精力还有金钱,都是要投入进去的。感情真个东西,本身就算不清楚。
但是,如果是大额的红包呢,几万、十几万、几十万,那又另当别论了。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结婚,而是分手了(条件未达成),那么给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也就是撤销赠与。
何谓之大,何谓之小,也是相对的。没有硬性标准。要看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指数,双方的(尤其是给付一方的)经济能力。
此处突然想起一句话,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
法律不会让你耍流氓哈。
把以上的“大额红包”,换成“钻戒”、“豪车”,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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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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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就有一位女中豪杰,出手阔绰,给自己的男友买了一辆“凯迪拉克”,登记在男友名下,一直由男方使用。劳燕分飞后,她就又气又心疼钱,起诉要求前男友把四十九万多(车身价 保险费 上牌费)返还给她,还要算上利息。
这位富婆起诉的理由是男方占有这辆车属于“不当得利”。
很明显,这个案由是错的。
双方的法律关系明明是“赠与”。
毫无意外,法院支持了富婆的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539号)
在这份判决中,法院的“说理”值得我们注意。
以往的判决,会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结婚不成,一方有权撤销赠与。
这份判决明确指出,结婚这种人身行为,不能作为附加条件。
确实,在法理上,以人身行为作为附加条件,多数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本案中男女双方原本是同学,都有婚史,各自子女均已成年,两人相恋时,女方丧偶,男方离婚,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啊啊啊,又是同学聚会),两人重逢,共坠爱河,一个月后女方就大手笔地给男方安排上了“凯迪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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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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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判决明察秋毫地指出,“恢复联系一个月原告就向被告赠与大额价值的车辆,此非生活一般事项,若不存在一定因素,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应予认定原告此举是内心期待与被告维持长期、稳定、和谐恋爱关系的表现,更为符合社会常理,且被告对此系有清晰的认知,故本案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现两年多的恋爱关系结束,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被告应当适当返还。被告现称车辆已出售,原告亦主张返还钱款,故本院考虑车辆交付缘由、使用情况、交往时间、财产价值残留等全案案情酌定返还数额”。
简单来说,大额赠与是以“维持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为目的。目的落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
男方已经把车辆卖掉,还车是不可能的了,只能还钱。究竟该折合多少钱呢?
车辆是易耗品,每天在路上跑,损耗大,折旧率高。如果要求男方按照购买价返还,对男方也不公平,变成“强迫男方用新车的价格买下旧车”内味,毕竟当初是女方自愿掏钱给男方买的。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车辆交付缘由、使用情况、交往时间、财产价值残留等,酌定男方返还女方二十万元。
男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对于男方,相当于用二十万,换来车辆两年半的使用权。
这个结果,对于女方,相当于用三十万,谈了一场恋爱。
各取所需吧,甘苦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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